记者从中山检验检疫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凡进口国家或地区没有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这标志着从2007年9月1日以来,实施两年多的国家质检总局85号公告停止执行。
据了解,85号公告要求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但许多出口食品企业反映在标志领取、加施、核销及管理上耗费人力,增加企业成本,也没有起到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预期作用,更重要的是国外消费者和官方并不关注是否加施标志,加施标志对企业显得似乎没有意义。经过调研,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实行8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