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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模块在美加欧日的认证要求

浏览次数: | 2013-06-0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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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国FCC

  在美国,无线模块的管理机构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其许可(approval)分为三类:

  全模块许可:无线模块对于在任何主机上使用并销售给任何人的情况进行许可;

  有限模块许可:无线模块对于限制使用的情况进行许可;

  分离式模块许可:发射器固件在主机上的无线模块。

  (1) FCC全模块许可

  完全许可在FCC Part 15.212章节中定义。无线模块应具有FCC ID,任何集成模块的主机应显示该模块包含在主机之内,包含FCC ID: XXXYYYYY。

  获得完全许可应符合以下8项标准:

  发射器须有自己的屏蔽;

  须有缓冲调制/数据输入;

  须有电源调节;

  须满足Part 15的天线要求;

  须进行单机配置的测试;

  必须标识有FCC ID;

  须满足自身FCC规则部分;

  须符合RF暴露要求;

  模块主机仍须符合其自身要求(如Part 15B、验证或DoC)。

  (2) FCC有限模块许可

  FCC对于模块的有限许可无需满足完全许可的所有8项标准。当主机或终端环境已知时,可使用有限许可方式:

  对于一定范围、或系列设备、或具有类似结构,该模块可进行有限许可;

  由承授人或授权的OEM使用的模块可进行有限许可;

  在代表性主机内的模块可进行有限许可。

  (3) FCC分离式模块许可

  分离式许可只能由FCC进行认证,并且应被列入TCB排除清单。

  对于模块许可,KDB 996369是关键,其他重要的KDB包括:

  KDB 784748:包含标签要求;

  KDB 447498:包含RF暴露、MPE和SAR测试指南;

  KDB 616217:包含SAR主机指南。

  2. 加拿大IC

  加拿大IC模块许可依据RSS-GEN第3.2节,其要求和标签类似于FCC。不同于FCC,未许可模块使用与经许可模块相同的8项标准。

  对于有限模块许可,依据RSS-GEN第3.2.3节,要求也类似FCC。

  3. 欧盟R&TTE指令

  在欧盟,对于无线模块无需进行认证或许可,而是符合性声明(DoC)。

  投入欧盟市场的无线模块,无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无线模块或是打算供主机内使用的无线组件,应按照R&TTE指令进行充分评估(无线、EMC和安全)。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没有8项标准,因此制造商必须对所有可能的安装环境进行评估。 通过在模块上加贴CE标志,表示该产品将符合其预期用途和环境。

  对于集成到主机上的模块,不同于FCC和IC,生产主机的公司最终负责产品的符合性。然而,以往的测试可能会考虑由模块集成。如果模块检测为主机的符合性声明(DoC)所认可,模块的技术构造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TCF)成为主机TCF的一部分。

  对于R&TTE指令,这些指导性文件包括:

  ETSI TR 102 070-1:EMC标准的应用

  ETSI TR 102 070-2:无线标准的应用

  R&TTECA TGN01:集成至最终产品的R&TTE指令评估模块的要求

  4. 日本

  “模块许可”并没有在日本《无线电波法》中规定。然而,2012年7月,日本总务省(MIC)宣布模块(如WLAN、蓝牙、Zigbee等类型)可以作为无线设备进行认证,即使它使用焊接连接,也就是说,它属于FCC 15.247类型的设备。这不是模块的许可,但它允许焊接模块按照无线设备进行认证。

  2013年2月,MIC宣布模块许可将整合至日本《无线电波法》,有关无线模块的要求正在制定中。目前,该规则的制定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或预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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