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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我国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浏览次数: | 2010-03-17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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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将对我国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已在美国参议院进行审议,预计不久将会通过。该法案对原《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了大量的修改,实施以后,不但对输美食品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同样也对我国检验检疫工作产生重大挑战,具体影响分析如下:

    一是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受到考验。法案第109节规定,输美食品入境需附加有资格机构出具的证书。有资格机构是指经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承认的国家政府或FDA认证的组织或认可的个人。出口国家政府要想得到承认,需按程序向FDA证明其防控措施足以确保向美国出口的食品是安全的。分析这些规定,要求我国的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必须取得FDA的信任,否则不被承认,FDA可能转而认证其他组织或认可其他个人为有资格出证的机构,如果这样,我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将受到严重冲击。

    二是检测实验室须经FDA认可。法案第110节规定,检测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须由FDA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进行认证;FDA须对实验室认证机构及由其认证的检测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查,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性。这些规定无疑将对CIQ实验室产生较大冲击,要求目前的CIQ实验室尽快地转型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取得FDA认可,否则将没有资格接受输美食品的检测任务。

    三是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的能力亟需提升。法案第105节208节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为高风险企业,FDA至少每6~12个月检查1次;对于美国境外企业,由FDA认可的机构或其国家代表机构实施检查;FDA专设国外检查人员以专门检查国外的食品设施。这些规定,对检验检疫部门来说,一方面我们要成为FDA认可的代表检查企业,就要具备全面掌握、理解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的能力,且该能力须取得FDA认可;另一方面,FDA专设的检查员对企业的检查也是对我们监管工作的验证和监督。此监督已有先例,2008年7月,FDA检查人员对福建广东等地的13位CIQ评审员进行了见习评审,对评审员在企业中的评审表现进行评价,以此确认他们对企业监管的有效性,最终确定相关企业产品能否输美,此次见习评审,FDA人员对13位CIQ评审员提出了许多需要改进的意见。随着法案的实施,FDA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检查将很频繁,因此,大力提升一线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掌握输入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完整准确地加以落实的能力已迫在眉睫。

    四是输美食品的检验监管内容须进一步补充。法案第102节系统地规定了对企业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的要求;第107节规定了追溯要求,因此我们监管输美企业时应把法案要求补充为我们的监管要求。法案第202节规定了原产国标记要求;法案多处规定了若食品标签错误,则该食品视为掺假食品。这些规定要求我们检验产品时补充原产国标记内容,重视食品标签检验,进一步补充完善所有需要检验监管的内容。

    五是检验检疫的科技水平须着力提高。法案第111节和第132节规定,FDA认为食品可能掺假、假冒或违反法规的,可以要求企业自愿召回产品或强制召回。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只要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或违反法规要求,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分析这些规定,FDA很容易以某些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为由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食品输美。因此,只有着力提高科技水平,提高检测技术和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的能力,才能有效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法案实施对我国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挑战将是深远而重大的,建议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及时收集掌握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信息,做好宣传、培训和沟通工作,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由法案实施所产生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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